浙教办函〔2019〕1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教育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9〕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精神进行部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组织对本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安全自查,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各高校自查自纠报告(包括自查方案、风险台账和整改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报主管行政部门,同时报我厅校园安全处(联系人:马骏,联系电话:0571�D88008696,电子邮箱:1031368611@qq.com)。我厅将于6月至8月期间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抽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