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各类新建或改(扩)建实验实训室,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综合平衡投资和效益。
第三条 根据专业建设需求,二级教学单位按要求向相关职能处室提交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具体项目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计划书》。
第四条 预算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二级教学单位须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预算经费为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论证需半数以上校外专家及行业企业专家参加,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建设预算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实训室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工作,二级教学单位领导为总责任人,每个
项目须明确具体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督查和建设协调。
第六条 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要办理更改审批手续;因故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到期,设备验收后项目责任人及责任小组须将具有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设备验收单的复印件、资产清单、设备保修单、合格证等和其他有的资料移交实训中心建档保存。
第八条 设备验收。指项目执行中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进行验收,查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标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评估。项目设备验收后运行满一年,责任职能处室根据项目所在部门申请,确定项目评估日期和评估程序。项目所在部门要做好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仪器设备帐物卡、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实践教学文件等)。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评估考核,是对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将追究项目所在部门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责任人主要职责 /uploadfile/201506/11/1510166801.doc
附件2: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uploadfile/201506/11/151244009.doc
附件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评估指标记分表 /uploadfile/201506/11/15134551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