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交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
第二条 实训管理处统一管理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实训管理处协助保卫处,采取定期检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下达消防安全整改通知单,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各单位搞好整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均属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将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所在二级单位在组织和管理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培养其报警、自防、自我逃生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三)按消防要求配置相应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并便于取用。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五)按照保卫处要求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启动消防预案,同时组织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扑救,疏散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室消防安全。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实验(实训)室周围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可用。
第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吸烟;不准乱放杂物;不准实验时人员脱岗;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违章使用电热器;不准违章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二)实验(实训)人员必须熟知“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逃生。
(三)所有参加实验(实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随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电路、水、气及管道等设施有无损坏和异常现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实验(实训)课程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实验(实训)教师的指导下按照预定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五)实验(实训)中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实验(实训)室。
(六)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等用电设备,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做到人走断电;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七)实验(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室内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八)任何与实验(实训)室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实训)室,不准在实验(实训)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活动。
(九)实验结束后应对各种实验器具、设备和物品进行整理,打扫室内卫生,进行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清除易燃物,切断气源、电源和火源,关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消防安全整改通知由保卫处下达。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训管理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