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仪器设备资源,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和利用率和避免重复购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是指单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大仪开放共享,是指在满足本专业教学实训和本专业平台(或科研团队、课题组等)师生使用需求之外,向学院内及学校内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三条 凡是学校资产账面上的大仪,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于学校资产,均须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 二级学院”二级管理。实训室管理处是全校大仪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仪开放共享的政策制订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拥有的大仪情况,每年定期向实训管理处提交开放共享的大仪清单,并确定每台大仪的专管人员名单。
第六条 对于不能或暂时不能实现开放共享的大仪,使用者须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认定后,向实训室管理处备案。暂时不能开放共享的大仪要拟定计划,尽早实现开放共享。此类大仪的利用率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使用率机时要求。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仪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平台,凡开放共享的大仪,由实训管理处统一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大仪开放共享采用预约方式进行,经大仪所属部门审核同意后预约生效。
第八条 大仪开放共享实行“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定人维护”管理。大仪所属单日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校内实训指导人员或教师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大仪 的使用人员经过培训方可进行仪器操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 正常运行。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成立大仪使用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其归属大仪的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考核工作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实训办主任和有关专任教师任成员。
第十条 学校由分管副校长领导,实训室管理处组织考核专家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 5 人及以上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能客观反映大仪运行机时数的常态监测平台体系,实施年度额定运行机时数考核指标逐年递增的动态机制,以及常规专项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 大仪使用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 100 分。其中:大仪组织管理(25 分)、设备运行使用(15 分)、 服务成效(10 分)等三大部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大仪使用绩效当年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学院(部门)实训室建设项目投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学院(部门)在下一年度实训室建设项目中给予重点投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部门),在下一年度实训室建设项目中减少投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应制定本学院(部门)大仪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重视实训室专职人员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大仪“专人专管、专人使用、管用分离”规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切实加强大仪购置过程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确保大仪的使用具有“可行性、长效性、共享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