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对外(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3浏览次数:0

(试行稿)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服务地方工作,坚持“强化实训管理,满足校内需求,鼓励对外开放,服务地方产业”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设备与技术,鼓励各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社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外服务的规范管理
      1.各教学单位是对外服务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2.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对外开放管理实施细则;
      3.对外承接的服务项目都要求签订对外服务合同,由二级学院指定人员与乙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负责人,分院院长、教学院长共同签名确认合同有效,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将服务合同报送实训管理处备案;
      4.按基本收回人工、设备折旧、水电、耗材、管理等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定价,对外服务的收入由学校计财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5.实验实训室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同时要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对外服务场所(场地)及设备
      1.多媒体教室、公共机房等场所;
      2.专业实验实训室或专业实验实训室内部分设备;
      3.某些可移动仪器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叉车、音箱等。
      三、对外服务范围
      1.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2.各行业系统的技能比武;
      3.技术改造、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及机械零部件加工。
      四、对外服务收费标准
      1.实验实训室对外服务收费标准由二级学院制定,并报送实训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对外服务的收入由受服务方直接打入学校账户,经费由计财处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用于对外服务教室、实训室、设备等维护。
      五、对外服务的监督与检查
      实验实训室对外服务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为保障学校对外服务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实训管理处会同学校计财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共同进行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