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明确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制定本规定。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包括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等资产。
第一条 所有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属于学校资产。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明确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账物卡齐全,未经责任人同意,不得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的仪器设备效益,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二级教学单位可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微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拨必须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并经责任职能处室审定后办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出借、调拨等信息应及时做好文字记载,记录内容须真实、详细,学期末将数据上报责任职能处室,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的档案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出借或携往学校外,必须填写《仪器设备出借单》进行审批,各实验实训室设备不得擅自出借。当事人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共同完成出借或归还仪器设备完好情况检验,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保持整洁,摆放合理,并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腐蚀、防锈等工作,以确保其应有性能和精密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许随便拆改,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说明理由,报二级学院及责任职能处室批准,大型仪器设备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室应制订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在该设备醒目处做好标示。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对于维修复杂的仪器设备,二级教学单位应拟定维修方案,经学校责任职能处室同意后,由专业人员修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在学期末对实验实训室的设备设施使用率进行统计,对设备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将统计数据和检查结果上报责任职能处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