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大学生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0-10浏览次数:1

        金秋十月,凉爽的秋风送来喜讯。从2009-2010学年开始,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将全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校学生处长周老师介绍,目前,我校大学生已由学校统一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本学期开始,全日制在校生因病或受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年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300元。
        据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筹资标准与市区其他在校学生的相同,即每人每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70元、市财政补助70元。低保家庭参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参保大学生从9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参保的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